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)及《天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》(天大校研〔2024〕3号)文件第九条、第四十七条,研究生未能在规定的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,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年限,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(含休学时间)为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1年,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、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(含休学时间)为在基本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;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予以退学处理。以下学生因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,学校拟作退学处理,具体名单如下:
学号 |
姓名 |
入学时间 |
学制年限 |
2118205013 |
周奇巍 |
2018年 |
2.5年 |
根据文件规定,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,如研究生对上述决定的事实、理由及依据等有异议,请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日内,向学院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者,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。
特此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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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4月1日